问:大妈张某在回家途中,遇到同一小区男子王某骑摩托车回家,于是让对方捎她一段。可在到达小区后下车时,张某猛地一跳,结果发生意外,当场摔倒在地磕伤头部。王某及时喊来几位邻居,一起帮忙送到医院救治。事后,张某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1.8万元。对张某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张继良律师解答:法院应当不会支持的。1、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王某搭乘张某的摩托车已达到小区,其受伤是在下车时受伤而不是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故不能适用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之规定来要求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完全可以判定王某对张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认定王某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1)王某有违法行为;(2)张某有损害后果;(3)王某存在故意或者过失;(4)王某的违法行为与张某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王某骑摩托车带张某回家的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是社会值得提倡的助人为乐行为;张某摔倒磕伤头部,是由于她自己下车时不注意安全,猛地一跳造成的,与王某毫无关系;在张某受伤的第一时间,王某立即喊人并帮忙送到医院。在张某搭乘和受伤送治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王某存在过错,王某对张某不构成民事侵权,所以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张继良律师提醒:社会在发展,交通变发达,出行更方便,但大家务必注意出行安全,要吸取本案大妈张某的沉痛教训。就本案而言,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将对鼓励人们助人为乐,弘扬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正确的引导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