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由于诚信观念缺失或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一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单位,由于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理念不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错综复杂的行为及事件,等等,导致各类民事、刑事、劳动争议及行政纠纷等频发,在协商调解无果后,纷纷诉至法院。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党员律师,出于社会责任担当,针对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程序中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偏高、法官超负荷办案,以及因不服裁判继而又上访、缠访等问题,根据多年律师执业的所见所闻所思,认为迫切需要开发运用“智能法官”与自然人法官一起共同审理案件,以缓解法官和法院的工作压力。提出该构想并撰写此文目的是,期待更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共同研讨并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不妥之处,敬请包涵理解!
一、开发运用“智能法官”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产业、产品“高端化”“智能化”等科技强国科技创新的伟大构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伟大构想,描绘了“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的科技创新、科技强国、科技利民等等宏伟蓝图。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生产企业智能化,也包括制造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能代替人工劳动、减轻人力负担甚至超过人脑智能的智能产品。如果法院与人工智能专家及制造企业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开发制造容貌着装及大脑与法官一模一样的“智能法官”,完全符合二十大报告中有关“高端化”“智能化”等科技强国、科技创新的伟大构想。
二、开发运用“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必要性。
(一)、近几年,一些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一人一年承办的案件在300件以上;有的法官一年在手案件甚至在600件左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在手案件也特别多,法官超负荷办案,已超出了法官人脑及身体器官所能承受的极限,鉴于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异常突出,迫切需要法院与时俱进与人工智能专家及生产企业联合开发制造“智能法官”。
(二)、由于一些法院法官一年要办300件以上的案件,造成了一些案件结案迟延,难免当事人以法院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另又由于法官在手案件过多,超负荷办案,法官常常在没有吃透案情的情况下就匆忙下了裁判文书后,难免被当事人以法院实体裁判错误为由提起上诉;鉴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偏高等问题,开发并运用“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快速高效的结案,会尽可能缓解和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三、开发运用“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可行性。
(一)、始于隋朝的科举考试选拔人才制度至今已延续了1000多年了,以往的历朝历代都是人工监考人工评卷,而随着现代的科技创新,智能监考、智能审卷早已被广泛运用,并且其效果与人工相比更客观、更公正、更精准。值得借鉴。
(二)、“智能法官”的“大脑”,是比照“人脑”所开发研究出的一款类脑计算机芯片,在向该芯片“大脑”输入、储存、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同类案件的指导裁判文书等内容后,“智能法官”“大脑”的记忆和思维,与自然人法官相比,因其有海量的存储和不倦的思维,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将庭审流程输入“智能法官”大脑后,“智能法官”完全可以通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证据扫描等智能系统,如实记录庭审中的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发向、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及调解等全过程,如调解不成,再通过扫描、识别及检索等系统,比对、筛选出与案件有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指导案例等依据,再汇入裁判文书的智能制作程序后,符合案件案情的裁判文书会自动生成。我国能制造“二弹一星”及其他许多世界领先的高端设备产品,相信“智能法官”在法院与人工智能专家企业共同科研攻关后一定能制造出来!
四、“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身份、地位确认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智能产品早已在许多行业领域被广泛开发运用。法院将原人工送达《法院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现改为电子送达,由于快速高效,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后,已被认可。为了让“智能法官”的身份、地位合法化,建议立法高层进行顶层制度改革设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即:开发运用“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自然人法官、“智能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智能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所自动生成的裁判文书与自然人法官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建议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规定:“智能法官”在一审程序中,可以审理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1、民间借贷纠纷;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4、劳动争议纠纷;5、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6、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违法的行政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审理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述几类民事上诉案件;2、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刑事上诉案件;3、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行政上诉案件。在再审程序中,可以审理:1、新的证据不能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民事、行政再审案件;3、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再审案件。其他案件是否由“智能法官”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让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官抽出时间和精力办理当事人对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智能法官”因无“七情六欲”,不会受情感、关系及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智能审理后所自动生成的裁判文书,不仅及时、高效,同时所生成的裁判文书因没有受到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具有更客观、更公正、更精准的特性;“智能法官”参与审理上述案件后,法官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及时审办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能最大限度降低上诉率和诉累,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涉诉案件引发的信访事件;“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同时也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院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
撰稿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 石义天律师
手机号码:15826984598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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