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运用“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以减轻法官和法院工作压力的构想

2024-01-05 16:15:24 来源: 浏览:149

一些民、法、企事单位由于诚信观缺失或律意淡薄,不履行约定或法义务;一些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部单位,由于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理念不强,不作乱作;以及他错复杂的行及事件,等等,导致各类民事、刑事、劳动争议及行政纠纷等频发,在协调解无果后,纷纷诉至院。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党员律师,出于社会责任担当,针对一审、二及再审诉讼程序中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偏、法官超负荷办案,以及因不服裁判继而又上访、缠访等问题,根据多年律的所见所闻所思,认为迫切需要开发运用“智能法官”自然人法官一起共审理案件,以缓解官和院的作压。提出该构想并撰写的是,待更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共研讨并尽快解决述问题,不妥之处,敬请包涵理解!

一、开发运用“智能”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产、产品“高端化”“智能化”等科技强科技创新的伟大构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伟大构想,描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战略性新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的科技创新、科技强国、科技利民等等宏伟蓝。建设现代化产体系,包括生产企智能化,也包括制造符合新时代中特色的能代替工劳动、减轻人力负担至超过人脑智能的智能产品。如果智能专家及制造企联合进行科研关,开发制造容貌着装及大脑法官一模一样的“智能法官”,完全符合二十大报告中有关“高端化”“智能化”等科技强、科技创新的伟大构想。

二、开发运“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必要性。

(一)、近几年,一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一人一年承办的案件在300件以;有的官一年在手案件至在600件左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在手案件也特别多,官超负荷案,超出了官人脑及身体器官所能承受的极限,鉴于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异常突出,迫切需要法院与时俱进与智能专家及生产企联合开发制造“智能法官”。

(二)、由于一些院法官一年要300件以的案件,造成了一些案件结案迟延,难免当事人以法院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另又由于法官在手案件过多,超负荷办案,法官常常在没有吃透案情的情况下就匆忙下了裁判文书后,难免被当事人以法院实体裁判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诉率、申请再审率偏高等问题,开发并运用“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速高效的案,会尽可能缓解和避免述情形的发生。

三、开发运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可行性。

(一)、始于隋朝的科举考试选拔人才制度至今已延续了1000多年了,以往的历朝历代都是人工监考人工评卷,而随着现代的科技创新,智能监考、智能审卷早已被广泛运用,并且其效果与人工相比更客观、更公正、更精准。值借鉴。

(二)、“智能法官”的“大脑”,是比照“人脑”所开发研究出的一款类脑计算机芯片,在向该芯片“大脑”输入、储存、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同类案件的指导裁判文书等内容后,“智能法官”“大脑”的记忆和思维,与自然人法官相比,其有海量的存储和倦的思,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庭审程输“智能”大脑后,“智能法官”完全可以通脸识别、语音识别、证据扫描等智能系统,实记录庭审中的当事人的举、质证、发向、辩、当事最后陈述及调解等过程,调解不成,再通过扫描、识别及检索等系统,比对、筛选出与案件有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指导案例等依据,再汇裁判文书的智能制作程序后,符合案件案情的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我能制造“二弹一星”其他许多世界先的高端设备产品,相“智能法官”在法院人工智能专家企业共同科研一定能制造出来!

四、“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身份、地位确认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智能产品早已在许多行业领域被广泛开发运用。法院将原人工送达《法院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现改为电子送达,由于快速高效,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后,已被认可。为了让“智能法官”的身份、地位合法化,建议立法高层进行顶层制度改革设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即:开发运用“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自然人法官、“智能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智能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所自动生成的裁判文书与自然人法官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建议通过修改关法:“智能法官”在一审程序中,可以审理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确的案件,如:1、民间借贷纠纷;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4、劳动争议纠纷;5、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6、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违法的行政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审理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的述几民事诉案件;2、一审认定事和适用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刑事上诉案件;3、一审认定事清楚,适用律、法规正确的行政诉案件。在再审程序中,可以审理:1、新的证据不能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民事、行政再审案件;3、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确有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再审案件。他案件是“智能”审理,由双当事人协商选择。让一审、审和再审法官抽出时间和精办理当事对证据认定和律适用争议的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智能法官”因无“七情六欲”,不会受感、关系及利益等素的影响,依照法定程序过智能审理后所自动生成的裁判文书,不仅及时、高效,同时所生成的裁判文书因没有受到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具有更客观、更公正、更精准的特性;“智能法官”参与审理上述案件后,法官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及时审办一些大、疑、复杂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能最大限度降低上诉率和诉累,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涉诉案件引发的信访事件;“智能法官”参与审理案件,同时也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院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

 

 

撰稿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  石义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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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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