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
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
张明辉 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810038570
手机号:15826952939
严 翔 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2010189271
手机号:13307230205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财产分割 人身属性
序言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元宇宙概念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依附于互联网进行创收。他们选择经营淘宝店铺、注册快手、抖音等多个自媒体软件账号以获得经济利益,比特币、狗狗币等网络虚拟货币也成为了结算方式之一。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中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且涵盖范围日趋多元,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高度复杂性且价值难以衡量,也因此产生众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夫妻共同经营的网络店铺、账号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在目前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文对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民来临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网络财产与交易方面的专项法律显得尤其重要了。从世界范围内看,世界各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并不多见。
美国是典型的实施判例法的国家,但美国现有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予以明确规定,只是个别较早的判例略有显示。如1998年美国加州法院审理Intel离职员工案,法官当时是把Intel的员工的电子信箱和电子邮件系统当做动产保护,表明在美国部分州已经把虚拟财产纳入传统法律意义财产进行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虛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的正式承认。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虚拟财产,可能拥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的,具有一定的价值,理论上离婚时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二、哪些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包括:
(1)虚拟物类,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虚拟礼物,数字藏品等;
(2)虚拟货币类,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特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
(3)身份认证信息类,如以QQ、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账号,以Facebook、推特、微博、抖音、小红书为代表的社交网络账号,银行、第三方支付的账号,电子邮箱账号,个人主页空间、微信公众号、域名、网页、直播间、网络店铺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上述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可作如下认定:
(1)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例如虚拟物类。
(2)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例如虚拟货币类。
(3)若网络虚拟财产娱乐性小且属于获取生活来源的谋生工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身份认证信息类。
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企业股份等财产的价值与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理。但在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领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时,不同的法院处理的方式不同,并且大多数案件均系以调解结案,因此无法得出统一的实务操作观点。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分割,都应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对其进行处置,具体包括:
1、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属性问题。
网络店铺、各APP账号的运营与注册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即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若网络店铺、各APP账号仅为注册人运营,该网络虚拟财产应该视为个人物品,在离婚时,具备人身依附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割但不应转移,即可以判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只有具备财产属性的网络店铺、抖音等各APP账号才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比如只有获得一定实际销售数量、粉丝关注数的淘宝店铺账号、APP账号方才具备财产价值。但因目前并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亦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又因虚拟财产的价值稳定性较差,即使参考对传统财产的处置方式采用评估等方法分割虚拟财产,也可能无法做出准确、具体的财产价值鉴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由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若不能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经济补偿金额。
3、遵守网络平台的规定。
能否转让虚拟财产变更所有权人信息还要结合各虚拟财产平台的相关服务协议,夫妻双方就虚拟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履行,还需要借助各网络平台的支持。例如淘宝店铺采用实名认证的方式设立,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淘宝店铺,只有在满足淘宝平台协议变更条件及流程的情况下,才可以实现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变更的目的。因此,分割虚拟财产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遵守网络平台规则,否则最终分割协议极有可能不具备操作可能性。
四、应对策略
1、夫妻双方可从以下几点着手,应对网络虚拟财产分割举证难的问题。
(1)双方事先书面约定。
对于可能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网络店铺、自媒体账号,在设立之初,作为注册人或合伙人,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与第三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及义务,确定注册主体及运营收入的分配规则。对于后续加入、退出经营等变更的情形,也最好约定清楚,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或者夫妻之间也可以通过婚内财产等家事协议安排,对账号及收入分配提前做出安排,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2)建立规范的台账及管理机制,清楚地记载运营期间支出与收入情况,并做好相应财务账册的留存和保管,以便在产生财产分割争议时能够作出较为准确、客观的价值评估。
(3)持续关注运营情况。夫妻中不是注册人也不是实际运营的一方,应及时关注、留心运营情况。离婚诉讼实务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运营的网络店铺、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的经营情况不清楚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导致举证困难的情况。
2、依据认定“霸王条款”,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置用户账号
与现实中的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器上的数据,而且这些数据是依托于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的,离开服务商的系统,这些数据可能就毫无意义(当然有些数据可以跨系统呈现,但可能其价值会完全不同。比如同一篇文章,发在某个社媒账号上可能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但存在用户自己的电脑里,则没有任何经济价值)。那么,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属于用户,还是服务提供商?
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用户注册协议中规定,用户账号的所有权归服务商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服务商有权对账号采取一定的处置措施。这些条款固然是在用户注册的时候就存在,但相信很多用户都不会认真阅读注册协议,而且就算了解,也不得不屈从,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注册账号。但是在用户辛辛苦苦经营起一个账号之后,如果服务提供商随意对账号进行处置,就可能侵犯用户的权益。这时候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双方的权利,就至关重要。注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实属“霸王条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应认定无效。
3、结合不同场景完善司法实践
网络虚拟财产是当前新经济业态里非常突出的一种形态,很难用单一标准类量化和衡量。因此,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处理,需要结合不同场景进行综合判断,更多需要依靠司法实践不断摸索。
(1)自媒体账号
随着自媒体崛起和快速发展,一些自媒体账号在夫妻或其团队的共同经营下收入颇丰,而一旦面临离婚,账号归属及对账号价值评估等问题即会产生分歧和争议。实务中,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在财产分割时,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账号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等因素。婚后自媒体运营收益转化而来的现金收益、动产、不动产等财产属于婚后收入,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自媒体账号本身则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决将账号的使用、管理、收益等一系列权利都判给实际运营的一方,另一方则会获得现金补偿。另外,考虑到账号的动态变化,为了规避风险,可以将支付方式定为分期支付,并约定如果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因素掉粉或者封号等,支付可以停止。
(2)淘宝店铺
根据实务中的案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婚前成立的店铺且持续参与运营管理的,原则上被认定为店铺注册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如另一方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店铺存在增值及库存等其他财产,则可以主张要求分割相应部分的财产。但是由于淘宝店铺的特殊性,其收支方式十分灵活,有些会使用店主个人的支付宝,所以店铺收支会与个人账目高度混同,难以区分清楚,并且店主还可能用现金等多种方式付款,确实很难确认店铺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收支情况。第二种,婚后成立的店铺,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由店铺经营人取得店铺所有权及库存,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店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3)抖音号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因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该案夫妻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而且当抖音号拥有一定粉丝量时,它又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而具有财产属性。但是鉴于该账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司法实践最终会考虑到抖音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又会考虑其分割时兼顾账号注册人的利益。对于这样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会考虑这样分割:运营账号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账号的所属权,因为账号的运营与注册人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对于虚拟账号的分割,一般是协商一致分割的更多些,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由法院来判决分割。
4、丰富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调解方案
对于那些价值波动比较大的网络虚拟财产,一是因为没有具体的价值认定标准,二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三是没有相关的案例作为参考。即使对虚拟财产是走价值鉴定程序,也无法做出准确具体的价值认定,而且,法院若是要走这些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这样一来,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也许会花费很长的时间长才能走完整个程序,无疑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诉讼资源。所以,在司法实践上,法官对待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态度,一般希望走调解之路,通过双方自愿的原则把争议降低到最低程度,以求程序效率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此,法院应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案。例如:夫妻双方对于淘宝网店的分割可不应仅局限于对现有价值的分割,如该淘宝网店具有一定的收益潜力,不妨将该店的未来收益在离婚协议中予以考虑。如约定每季度、每半年或一年进行分红,并确定适当的比例。
结语
总之,虚拟财产法律争议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层出不穷,除上述对策外还应加强虚拟财产领域立法、完善网络平台虚拟财产规定、建立有效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等,对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网络盗窃刑事规范研究——浅议当前网络盗窃犯罪现状及防控建议》,作者:韩利凤,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2]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陈旭琴, 戈壁泉浙江学刊.2004.
[3]夫妻离婚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研究 .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9-16
[4]论离婚案件中虚拟财产的分割 .吕春伟 河北大学 2016-06-01
上一篇: 抗辩六年 终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