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3-04-07市律协各区联络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市律师协会将于2023年4月17日至5月26日集中开展2022年度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属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1)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2)年度考核期内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遵守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规范收案收费的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二)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2022年度考核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考核登记表内的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报告;(3)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情况;(4)2022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形式不限),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查阅;
(三)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查阅的登记表上签发意见,盖章,留存(形式不限)。各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全部律师的信息审查汇总,确保人员无遗漏后上报至市律协;
(四)按照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登入《湖北省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律师经“年度考核”通道、律师事务所经“年度考核——律师年度考核”通道,先后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和审查工作;
(五)市律协依据《规则》和《细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在武汉市律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律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律师考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和《细则》规定办理;
(六)市律协将考核结果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时间安排
本年度集中考核于5月26日结束,各律师事务所应在5月15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以指定形式向市律协报送相关考核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保证效果,按时完成规定内容。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态度端正,本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客观、全面地总结自己2022年度的成绩和表现,对不足之处要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具体、全面。总结中重点填写年度办理案件数量、类型及收案收费情况,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服务社会公益情况,办理重大影响案件效果情况,参加培训教育情况等。党员律师还要重点填写参加党组织学习和有关情况。各所要将本年度律师全部纳入考核范围。暂缓考核的,待问题解决后要及时补充考核,补充考核应按照考核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则》和《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从严掌握,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凡是违法违纪执业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未缴纳上一年度会费的,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执业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凡是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经督促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参加考核的,做不称职处理。各律师事务所完善律师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等考核程序,坚持考核结果与律师本人见面,客观公正,使考核工作涉及的所有环节、步骤、结果都纳入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考核实效。
(三)摸清家底,降低风险。各律师事务所要继续进行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摸排清查工作,将本所全部已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纳入清查范围,逐一核对,对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律师,了解掌握情况,完成填报工作,切实降低和防范律师事务所潜在的执业风险。对于本所专职律师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的、兼职律师已不具备兼职执业条件的、律师存在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应一并向市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上报。
六、信息上报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向市律协报送《统计表》《汇总表》《信息表》《花名册》(附件2—5)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版,《登记表》(附件1)由事务所留存,其中上报的《信息表》《花名册》均为EXCEL格式版本。附件2—5电子版及扫描版压缩打包发送到市律协年度考核指定邮箱whla.aa@outlook.com,邮件主题应包含事务所简称。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请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两页)、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红头文件的扫描件,一个PDF文件随邮件发送。
在《湖北省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中,律师应将《登记表》(附件1)替代律师个人总结作为附件上传提交。
附件: